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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要求(国发〔2016〕33号),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联合中国观网,决定在全省开展“挖掘诚信主体、选树诚信典型”活动,通过深入挖掘、重点选树、大力宣传“诚信主体”、“诚信典型”,培塑“褒扬诚信”社会风尚,形成争做“诚信模范”良好氛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主办单位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中国观网
二、参选对象
综合信用优良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对提升诚信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皆可作为深入挖掘对象,参加诚信典型选树。
三、参选条件
(一)诚信单位典型条件
法人及其他组织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单位典型推荐: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2.在某一领域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信用等级或者一定称号的;
3.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4.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部门、组织表彰奖励的;
5.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
6.有关单位、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二)诚信个人典型条件
自然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可将其作为诚信个人典型推荐
1.获得省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吉林好人等称号的;
2.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其他方面表彰奖励的;
3.诚信事迹突出被有关部门、组织表彰奖励的;
4.有关单位、组织认为应当树立为诚信典型的其他情形。
四、推荐申报
(一)推荐
1.组织推荐。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皆可据实向吉林省公促会诚信典型选树办公室推荐“诚信典型”。
2.个人推荐:3名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自然人,也可联名向吉林省公促会诚信典型选树办公室推荐“诚信典型”。
3.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研究会推荐“诚信典型”。
(二)受理
各地、各单位以及个人联名推荐的“诚信主体”、“诚信典型”,由吉林省公促会诚信典型选树办公室统一受理。联系人:王连义;联系电话:0431-85116566,18604315775。材料统一报至以下邮箱:jlsgch2019@126.com。
三)要求
1.有关单位(组织)、个人推荐诚信典型,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单位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系统或网站查询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严格审核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2.报送诚信典型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选树为诚信典型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公布期等;
(3)其他信息,包括信用记录查询情况等。
五、激励措施
(一)对经过吉林省公促会诚信典型选树办公室初步确定的“诚信主体”,由中国观网指派记者进行深入采访,在中国观网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
(二)对经过观网宣传、社会反响良好的“诚信主体”,由吉林省公促会吸收为正式会员,并在吉林省公促会官网开设专栏进行展示。
(三)组成专家组,对经过中国观网宣传、吉林省公促会官网展示,社会反响良好的“诚信主体”进行评审,确定“诚信典型”名单。
(四)对经专家评审认可的“诚信典型”,由吉林省公促会和中国观网联合向社会发布。
(五)对具有代表性和宣传推广价值的“诚信典型”,推荐参加由吉林省公促会和中国观网联合举办的社会公信力榜单排名遴选。
(六)对最终上榜单位和个人,参加在北京举行的社会公信力榜颁奖盛典。
六、其他事宜
(一)对“诚信典型”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凡发生下列情形的,吉林省公促会将取消网站信息公布:未按要求更新诚信典型相关信息的;被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纳入行业黑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入“诚信典型”的事由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因不良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其他应当停止公布的情形。
(二)诚信典型信息停止公布后,有关信息转为档案保存,被取消公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再以“诚信典型”名义进行宣传、推介和示众。
(三)“诚信主体”、“诚信典型”选树、推荐、认定和激励等各项工作,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431-81307627。
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 中国观网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