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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说民法典·人格权的一般保护规则
发布日期:2020/12/10  发布者:中国观网  浏览:83164

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典,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采用与其他国家民法典不同的编纂体例,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集中确认和保障,为世界民事立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权利。

《民法典》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基础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规则,形成了“事前防御、事后救济”的完整权利保护方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人格权的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人格权时候到侵害的救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包括精神赔偿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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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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