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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说民法典·新的典型合同
发布日期:2020/12/4  发布者:中国观网  浏览:66708

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现行《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十五种典型合同。《民法典》合同编适应经济发展和民生的新要求,增加了四种新的典型合同。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了保证合同的有关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主要涉及:

1、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的一般流程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依原始交易合同,形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2)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3)保理商或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4)债务人就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进行确认;(5)保理商向债权人支付转让价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贴现费;(6)债务人向保理商偿还债

三、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四、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合同应当约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等内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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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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