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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说民法典·合同编的新亮点
发布日期:2020/11/16  发布者:中国观网  浏览:56236

《民法典》中,合同编总计526条,占民法典全部条文的41.7%,可以说合同编撑起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较现行的《合同法》,合同编新增了70个条文,有以下几个新的亮点。

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更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1、合同的订立要求更为宽松。

在预备缔约阶段,要约邀请的具体形态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外,增加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宣传。

在缔约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项”,当事人订立合同除了以法律规定的要约、承诺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同时,确立了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的履行规则更显弹性。

规定了选择之债的确定规则: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规定了情事变更之下合同的再协商规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完善了合同保障机制,加大保护市场交易的力度 

对以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为内容的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大幅扩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合同保全制度体系,强化了对合同债权人的保护。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刑事权利的权利。民法典将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由合同法的到期债权扩大为“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同时规定了期前行使制度,即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的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及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完善了违约责任体系,确保违约方与守约方各得其所

1、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途径。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违约方有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终止合同的权利,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扩张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促进违约救济的实质公平。债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债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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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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