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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这句谚语体现在民事法律制度上,就是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诉权的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保护。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基本原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1)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3)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包括五种情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该事由发生时重新计算的制度。包括四种情形:(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是指某个请求维权的事件不会因为时间推移而丧失胜诉权。包括四种情形:(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7、诉讼时效法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8、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债务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才不予保护。
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