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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说民法典·民事主体都有啥
发布日期:2020/10/15  发布者:中国观网  浏览:49028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了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什么是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概言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主体。

1、 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为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要进行民事活动,则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在我国,判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自然人的年龄,二是自然人的精神状态。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依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是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擅自购买了贵重物品后,家长要求退货的法律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也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在自然人民事主体中,依法登记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三种类型: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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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