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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说民法典·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0/10/12  发布者:中国观网  浏览:75888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保障书、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开篇即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即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论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法人规模大小、性质如何、经济实力强弱,不论自然人是男、女、老、少、贫、富,不论非法人组织经营什么业务,在具体的民事关系和民事活动中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各自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自己关于民事事项的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但民事主体行使自愿原则不能违背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为了维护实质的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内容必须合法,形式上也要遵守法律。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启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遵德准则,这一原则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士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吋代特征,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矛盾的国情相适应。绿色原则的确立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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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