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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说民法典. 继承的方式
发布日期:2020/12/26  发布者:中国观网  浏览:412964

自然人的继承权是法律对一个家庭财富传承的保护。自然人死亡时,继承也随之开始。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继承的方式为四种:

1、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1)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5)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6)继承处理方式: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1)遗嘱的内容: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2)遗嘱的六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遗嘱的必留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5)遗嘱无效的四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内容。(6)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五种情形: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继承法律制度。
   4、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该自然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继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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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芳律师,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获得全国律师服务团优秀团员,吉林省优秀政协委员,吉林省首批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吉林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版的《中国女律师》。现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顾问律师,吉林省政协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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