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检察部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新时代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能够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正确行使职权,防止脱管、漏管、虚管现象的发生,预防再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矫正监督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笔者结合辖区社区矫正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重视监管活动监督,对矫治改造关注不够。与司法行政机关往往侧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样,长期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也往往更侧重于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而对改造矫治工作的关注不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所以更侧重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原因主要在于有的人简单地认为,保证不出问题、不脱管、不漏管就是守住了职责底线,而积极推动矫治改造工作所要面临的难度不仅要大很多,且短时期很难见效。
监督方式和内容表面化。当前,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侧重于定期的常态监督,如每隔一段时间开展一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考察等,这种监督方式接触面小,获取信息渠道窄,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改造教育方面问题的外在表现不明显,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很难通过一般的监督方式发现。另外,闭门监督、坐堂办案的监督方式也局限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视野。
对权利保障关注不足。受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现象,对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的关注不足。
二、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策及建议
转变理念,更加重视对改造教育的检察监督。应当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在改造、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方面的正确理念,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高度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以枫桥经验体现出的以人为本、注重改造教育的精神为指导,以理念的转变带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的转变。要坚持以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为监督导向,在重视对监管活动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改造、教育的检察监督。
丰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根据不同的需要,充分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来实现监督效果。在监督方式上,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从表面监督到嵌入式监督的转变。为克服外围监督表面化、形式化的局限,可以成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打破信息壁垒,增强监督深度。依托检察官办公室,能及时、便捷地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要实现从静态监督到动态监督的转变。改变以前坐办公室监督的做法,以机动灵活的方式进行巡回检察或者专项巡回检察,并充分利用智慧检察平台,促进实现监督的动态化和常态化。同时,还要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对于过去关注不多的入矫、解矫程序、审前社会调查等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
更加注重权利司法保障。要始终坚持站在促进人的发展角度和社会安全的高度去思考和推动如何改造人、教育人,注重人权司法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真正感受到法律、秩序带来的尊严和价值,坚决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针对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可提出监督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地籍社区服刑人员在传统节假日期间外出探亲,并逐步探索请假奖励制度。针对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长时间不开展报请减刑工作的情况,可监督纠正不利于激励和改造、限制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错误做法,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相关减刑的法律规定,做好社区矫正减刑工作。另外,应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流于形式、不开展就业培训等问题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