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案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收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实现了从专项监督向全面监督的重大的、实质性的转变。自《规定》实施以来,本院将落实新规定,强化自身监督摆在重要的位置,主动谋划、多举措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现对本院2019年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参与听证、办理的案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以期全面、规范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一、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办案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1年7月,洮北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组织案件听证 14件次,其中有3件是刑事不起诉案件的听证(一件危险驾驶、一件交通肇事、一件未成年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其他10件为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从上述人民监督听证案件性质、案件基本情况看,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的案件都是比较简单案件。案情复杂、重大案件,人民监督员没有参与。这就使得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院执法办案、听证流于形式或者为了完成上级院交办任务。
1、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办案人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规定》后,我们院各部门非常重视,并要求认真学习《规定》条文及高检院领导对人民监督员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院各业务部门领导把人民监督员工作抓实、抓好、抓到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同时市、区两级院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并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的具体工作,将邀请人民监督员办案活动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工作考核工作之一。
2、主动与人民监督员沟通,保证及时参与执法办案和听证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人民监督员是检察工作的监督者也是办案者、检察活动的参与者。随着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的拓宽,也丰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方式。近年来,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案件由原来单一的对刑事案件参与监督,扩大到对检察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监督。开展对各类业务、各类型案件的公开听证、公开审查,还参与检察官出庭公诉、法律文书宣告送达及司法救助、检察开放日等监督活动。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悉心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意见,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为人民监督员订阅报刊和相关资料,提供充分的保障和周到服务。
3、规范人民监督员工作程序
人民监督员工作在1.5上线之前,均在线下进行,市院要求,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的案件,县、区院线下提前3天书面报市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经审查后,由市级院向市司法局发函,司法局收到邀请函后,及时与县区院人民监督员提前联系。提请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活动,全程留痕。1.5上线后,在业务应用系统中,可以直接受理办案人提请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办理的案件,并制作《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受理审批表》。同时制作《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报告书》,将此文书移送市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由市级人民检察院抽选人民监督员,并通知参与县、区院办案的人民监督员,完成人民监督员案件。办案全程在系统中留痕。1.5系统上线后,对于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案件,更加规范化。
三、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存在问题
1、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案件不全面
从2019年以来,人民监督员共参与本院检察监督案件14件案件,基本都是听证案件,听证的案件也基本比较简单案件,刑事案件均为不起诉案件而且占比较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织听证较多。对于检察建议、情况通报较少,案件质量评查、其他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还未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
2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不到位
按照规定,县、区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市级院人民监督员机构负责与司法部门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做到了及时对接,但是由于司法部门没有专门的负责此项工作部门,而且符合人民监督员的人员又少,在检察机关发出邀请函后,回复不及时,造成抽取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案件听证时间仓促。
3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的案件后,提出意见处理程序不够具体
《规定》第18条:“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第1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如何采纳?怎么采纳?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四、工作建议
1、检察机关强化与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协调司法部门做好 “选”“用”衔接工作,协调安排不同身份的人民监督员精准开展监督活动。如针对较强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邀请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民监督员参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结合未成年权益保护组织、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参与活动。
2、疫情防控阶段,开展人民监督员“云监督”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保证办案人、人民监督员、防控疫情三不误,应该以线上视屏方式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既避免人员聚集带来风险,又让监督工作不能疫情而停滞,既增加了案件的透明度、公开度,有为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意见提供便利。
3、重视反馈人民监督员意见。对于人民监督员意见,应该认真研究,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对于一个月内未对人民监督员意见反馈的,案管应该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并反馈给案管部门案管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4、虽然高检院制发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与文书使用指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只能自己反复练习摸索,建议能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
5、建议上级院对下指导,定期制发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通报,加强各省之间相互学习交流。互相借鉴,进而更好的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
责任编辑:张丹丹